外汇管理局:拟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asone)
原标题:外汇管理局:拟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陈雪柠
7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通知》中提到,拟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 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直辖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据悉,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22年起在上海临港新片区等四个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为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拟定了该《通知》,将可推广、可实施的一揽子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通知》中提到,拟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 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直辖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通知》还提出,拟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
《通知》明确,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等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图片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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